高唐阳光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高唐县姜店镇西白村民委员会、高某某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526民初6号 原告:***,男,196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 被告:高唐县姜店镇西白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高唐县姜店镇西白村。法定代表人:***,该村村委会主任。 被告:高***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高唐县政通路西段路南。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高***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高唐县姜店镇西白村民委员会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计135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