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26民初3120号
原告:***,男,196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
被告:高***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政通路西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高***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计13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