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唐阳光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高***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26民初3120号 原告:***,男,196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 被告:高***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政通路西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高***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计13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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