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民初12555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3月21日出生,住遵义市汇川区。
被告:贵州鼎鑫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上坝乡八一社区金瑞中心城门面二楼(两江酒店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MA6DPO97OY。
法定代表人:杨青青。
被告:王友飞,男,汉族,1979年6月5日生,住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王东,男,汉族,1996年10月11日生,住贵州省湄潭县。
原告**诉被告贵州鼎鑫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友飞、王东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2021年9月14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且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马贵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庆
书 记 员 黄远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