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诚悦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徽无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31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六裕执字第00319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诚悦实验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无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作出(2014)六裕民二初字第017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165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匡磊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