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宙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宙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602财保9号
申请人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和平大道**。
法定代表人祝建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邢洁,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或者撤诉。
委托代理人张雨,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河南宙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鹤壁市鹤山区中山北路**门面房/div>
法定代表人付杰。
申请人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宙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建行鹤壁湘江支行(账号:41×××85)的银行存款8260800元予以冻结。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为申请人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宙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建行鹤壁湘江支行(账号:41×××85)的银行存款8260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勇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董海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