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宙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24民初2451号
原告:**,男。
被告:***,男。
被告:河南宙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杰,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宙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侯彦登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调解员耿海霞
书记员  胡绍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