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4民初906号之一
原告: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宝汇租赁站,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天津北路。
经营者:**,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河南宙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中山北路西7号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宝汇租赁站与被告河南宙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宝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4.9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