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鼎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朗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7690818与黑龙江鼎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08民初192号
原告:***朗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7690818902,住所地***市平房区星海路19号。
法人代表:陈满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黑龙江鼎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22308626907N,住所地兰西县兰河乡政府所在地。
法人代表:许宝莹。
本院在审理原告***朗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鼎鸣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朗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朗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朗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朗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范晓雪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