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爱力维特电梯有限公司

***与天津市爱力维特电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津0104民初6154号
原告***,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刘淑霞,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展鸣,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爱力维特电梯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爱力维特电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状中称,其于2016年1月入职被告处,负责华图(天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数据处理中心工地的电梯钢结构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亦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2016年1月26日上午10时许,原告在上述工地工作时受伤,被送往天津市泰达医院救治。因被告未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亦不为原告申请工伤认定,故原告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
本院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原告因本案诉讼请求以被告为被申请人向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以“申请人本人未亲自到场立案,且经电话核实无法确认,仲裁主体无法确认,故申请人的本次仲裁请求本委不予受理”为由作出高新区劳仲不字[2016]第403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也即原告的诉讼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故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王馨蕊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祎頔
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