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爱力维特电梯有限公司

天津市爱力维特电梯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津0104民初11414号
原告:天津市爱力维特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物华道8号增1号4幢11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东,天津鼎双明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鼎双明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山东省郓城县。
法定代理人:刘某(原告之父),1958年7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山东省郓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爱力维特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张骞
人民陪审员吴月中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贾智迪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