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爱力维特电梯有限公司

天津市爱力维特电梯有限公司、华图(天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民申16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天津市爱力维特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物华道**增******。
法定代表人:郭云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静怡,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华图(天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信环北街**/div>
法定代表人:易定宏,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天津市爱力维特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力维特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华图(天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津03民终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爱力维特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生效判决认定案外人刘兆强与爱力维特公司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爱力维特公司没有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义务。虽然涉案合同约定由爱力维特公司承担施工现场的安全责任,但刘兆强受伤的事故应否由爱力维特公司负责以及相关责任比例应当由人民法院予以认定。故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再审本案。
华图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爱力维特公司应当返还华图公司垫付的相关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华图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爱力维特公司签订涉案电梯设备安装合同,该合同关于乙方责任和费用条款中明确约定,乙方进场施工后电梯井道及所有钢结构、电梯安装区域的安全责任由乙方负责,案外人刘兆强在涉案合同所约定的区域受伤后,华图公司垫付了相关医疗费用,原审判决依照合同约定,认定爱力维特公司返还上述费用并支付利息损失并无不当。综上所述,爱力维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天津市爱力维特电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荆媛媛
审判员  杨泽宇
审判员  王 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彦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