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6960号
原告:临沂六条鱼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蒙山三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成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宗,山东沂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丰多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站路361号。
法定代表人:李淑珍,负责人。
被告:中诚恒泰(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双裕东区23号楼1层02-33号。
法定代表人:谢京典,负责人。
被告:河北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新华路280号一层105室。
法定代表人:杨本功,负责人。
被告: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新华路280号。
法定代表人:董富强,负责人。
原告临沂六条鱼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丰多力商贸有限公司、中诚恒泰(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临沂六条鱼商贸有限公司以在另案中一并诉讼为由,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临沂六条鱼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临沂六条鱼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沂六条鱼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蔡承颖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史 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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