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国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市开福区瓦克新型建材厂与湖南国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07民初401号
原告:长沙市开福区瓦克新型建材厂,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镇大星村1组17号。
经营者:谢杨明,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洞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运艮,湖南锐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国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船山大道28号。
法定代表人:谭声林。
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受理原告长沙市开福区瓦克新型建材厂诉被告湖南国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沙市开福区瓦克新型建材厂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开福区瓦克新型建材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市开福区瓦克新型建材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6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长沙市开福区瓦克新型建材厂负担。
审判员  唐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周奕
书记员王柯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