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国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申请湖南国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龙军、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财产保全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0406执保94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湖南国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2021)湘0406民初1130号民事裁定书,经申请人申请,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已冻结被申请人**长沙银行账户一个,实际控制金额53486.17元(冻结期限为1年,冻结自2021年7月29日起至2022年7月28日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案按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