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国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衡阳县御鑫建材有限公司、湖南国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421执117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衡阳县御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湖南省衡阳县演陂镇栗山村高冲组。
被执行人:湖南国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船山大道28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衡阳县御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国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衡阳县御鑫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0421执11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新学
审 判 员 周小平
审 判 员 宁北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刘志烈
书 记 员 刘巧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