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22民初258号
原告:***,男,197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冶市人,住湖北省大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海波,湖南八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雪姣,湖南八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住湖南省衡阳县。
被告:王小玲,女,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住湖南省衡阳县。
被告:湖南国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船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谭声林,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王小玲、湖南国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刘 逊
审判员 贺银华
审判员 罗国成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伍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