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国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国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民终32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国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船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谭声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亿,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翠,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北伟,男,198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
上述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海兰,湖南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建斌,男,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上诉人湖南国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北伟、吴建斌、**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21)湘0406民初1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陈北伟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陈北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原审被告湖南国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建斌、**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21)湘0406民初113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陈北伟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1354元,减半收取1067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陈北伟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1354元,减半收取10677元,由***、陈北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建新
审 判 员 陈 慧
审 判 员 罗 源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廖晓欢
书 记 员 肖玉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