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0408执保236号
关于关于申请人衡阳市泰盛环保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湖南国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408民初3812号民事裁定书,经本院执行,已保全完毕(具体保全措施详见案卷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该案财产保全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如需续行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在2024年11月15日前一个星期向本院案件审理部门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审判员 易 晖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