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民终3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盛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新城发展大厦B座110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盛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22)鲁0811民初11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