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盛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盛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11民初9503号 原告:***,男,197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 被告:山东盛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6792316213,驻山东省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新城发展大厦B座110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男,198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原告***与被告山东盛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6日立案。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对原告进行通知后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冯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