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11民初9503号
原告:***,男,197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
被告:山东盛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6792316213,驻山东省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新城发展大厦B座110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男,198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原告***与被告山东盛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6日立案。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对原告进行通知后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冯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