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82民初1266号
原告:马常富,男,1972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邳州市开发区。
被告:江苏成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赵墩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娄放,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延伍,男,1972年5月6日生,汉族,住邳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常富与被告江苏成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延伍劳务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常富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马常富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常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孔令梅
人民陪审员 郑思德
人民陪审员 李庆芝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胡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