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25民初6624号
原告:山东裕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朱田镇南外环与田石路交汇处南500米。
法定代表人:孙崇华,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成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赵墩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娄放,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裕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成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山东裕华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裕华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裕华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95.80元,减半收取计4897.90元,由山东裕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任元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家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