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82财保11号
申请人:徐州市江山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2553848909A,住所地邳州市*****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汇英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成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2552540611R,住所地邳州市***信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成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4676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曹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