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4民终6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天熙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宁市庆阳新区A13区。
法定代表人:邓先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群山,男,196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恒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易小龙,男,198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
原审被告:常宁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宁市群英西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湖南天熙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易小龙、***,原审被告常宁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2019)湘0482民初2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法缺席判决,法律文书未依法送达,程序严重违法,且对本案法律关系的认定、适用法律均有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2019)湘0482民初22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南天熙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罗润成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