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保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衡阳保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426执68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衡阳保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林,董事长。
被执行人:祁东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
负责人:陈文元。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衡阳保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祁东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生命权纠纷一案,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3日作出的(2022)湘04民终4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二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分别赔偿138,582.59元,并承担诉讼费1122元及执行费,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2022年6月13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2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衡阳保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祁东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开始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银行、互联网银行、保险、证券、工商登记、车辆、不动产信息等情况。通过上述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祁东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被执行人衡阳保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已自觉履行了赔偿义务。
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和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因申请执行人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祁东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的财产线索,对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作出了说明,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9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衡阳保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祁东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分别赔偿138,582.59元、并分别承担诉讼费561元及执行费2037元。经本次执行,已经将被执行人衡阳保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赔偿款139,143.59元执行到位,被执行人祁东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的赔偿款尚未得到执行。通过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祁东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卫东
审判员  李 全
审判员  文剑乃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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