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保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联鑫供应链有限公司、湖南逸豪建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3民初10316号
原告:湖南联鑫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1348号一力物流园重三栋106号。
法定代表人:邓硕。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卓,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瑶,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逸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铜霞路255号隆信国际1号栋408-2室。
法定代表人:陈善武。
被告:衡阳保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玉合街道竹苑路与楚杰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彭林。
被告:彭杰,男,198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
被告:彭林,男,198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
原告湖南联鑫供应链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逸豪建材有限公司、衡阳保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彭杰、彭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联鑫供应链有限公司以被告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逸豪建材有限公司、衡阳保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彭杰、彭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联鑫供应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联鑫供应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逸豪建材有限公司、衡阳保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彭杰、彭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7697元,由原告湖南联鑫供应链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姚 倩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杜炫乐
书 记 员  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