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保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衡阳保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426执6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衡阳保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林,董事长。
被执行人:祁东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
申请执行人***依据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4民终45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衡阳保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祁东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衡阳保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3217.59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或查封、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祁东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银行存款人民币143217.59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或查封、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卫东
审判员  李 全
审判员  文剑乃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