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立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23民初2631号 原告:***,男,195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容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6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 被告:湖南立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城陵矶新港区长江大道与进港路交汇处港龙国际大厦13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南立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6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戴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