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聚诚建设有限公司

遵义兴安顺建材有限公司与贵州聚诚建设有限公司、遵义市汇川区山盆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0303民初6805号
原告:遵义兴安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山盆镇XX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3223006711。
法定代表人:王道海,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贵州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静,贵州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聚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街道办事处东园小区D-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346984641Y。
法定代表人:叶凯,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力之,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市汇川区山盆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山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3030095152620。
负责人:辛红利,职务: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剑飞,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遵义兴安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聚诚建设有限公司、遵义市汇川区山盆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遵义兴安顺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兴安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80元,减半收取计3740元,经院领导审批,同意退还原告遵义兴安顺建材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张亚丽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周 倩
书 记 员 曾祥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