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衡阳市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祁东县四明山林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426执恢13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衡阳市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中山北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全中意,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湘南(特别授权),男。
被执行人:祁东县四明山林场,住所地:湖南省祁东县四明山林场办公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6MA4LE37A45。
法定代表人:赵舟,场长。
委托代理人:王喜(特别授权),男。
执行担保人:祁东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祁东县玉合街道永昌大道298号汇都酒店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6MA4QK02N8W。
法定代表人:赵顺云,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衡阳市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祁东县四明山林场、执行担保人祁东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剩余工程款、质量保证金共计1,747,742.07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51,108元(含保全费)及执行费19,877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之前的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反担保财产即位于祁东县竹苑路四明山棚改小区的1121房、2122房及配套的1108、2111车库已经查封。现因该房屋经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二次流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卖被执行人祁东县四明山林场的反担保财产即位于祁东县竹苑路四明山棚改小区的1121房、2122房及配套的1108、2111车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卫东
审 判 员 李 全
审 判 员 文剑乃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陈兰芳
书 记 员 徐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