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426执恢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衡阳市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全中意,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男。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四明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主任。
执行担保人:祁东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衡阳市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4民终1032号民事判决书和本院(2022)湘0426执异28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四明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执行担保人祁东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恢复执行立案后,向被执行人、执行担保人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执行担保人未按恢复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四明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执行担保人祁东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18,650.07元及利息(含延期履行利息)或查封、拍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