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426执恢1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衡阳市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全中意,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男。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四明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主任。
执行担保人:祁东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衡阳市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四明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执行担保人祁东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3年1月18日经执行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南省四明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的账号为对公账户及资金367,207.2元;冻结了执行担保人祁东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两个对公账户,其中一个为民工工资及文明创建公益广告宣传支出专户,余额314,318.02元。现查明上述被执行人湖南省四明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执行担保人祁东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两个账户均系财政经费账户,具有特殊性质,账户内资金具有专属性,而非被执行人的自有资金,依法应当予以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南省四明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执行担保人祁东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两个对公账户及资金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