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407执恢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衡东县。 申请执行人:***,男,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衡阳县。 被执行人:衡阳市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中山北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全中意,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衡阳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衡阳市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于X日作出(2020)湘0407民初801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衡阳市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X日立案恢复执行。 X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衡阳市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法律文书,于X日向申请执行人***、***电子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执行风险告知书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于X日三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被执行人衡阳市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支付宝、财付通、网银在线、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同时本院通过向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单位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对被执行人衡阳市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保险理财、住房公积金、金融类理财产品、股权红利等进行查询并对其下落及财产状况进行了查找。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车辆、保险(具体信息以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的内容为准)进行了查封、拍卖、提取,已执行到位X元并通知申请执行人办理了领款手续(实际发放金额为X元,扣除执行费X元)。经**,该案在(2021)湘0407执10号一案中,被执行人衡阳市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将原申请执行人***所享有的债权履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表示其本人不再享有任何权利。同时,被执行人衡阳市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亦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部分执行款(具体金额以双方当事人对账金额为准)。现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X日本院将被执行人衡阳市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X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本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到X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X元(暂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已执行到位X元,尚有X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杨 华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