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衡阳市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祁东县四明山林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426执恢134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衡阳市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全中意,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男。 被执行人:祁东县四明山林场。 法定代表人:**,场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男。 执行担保人:祁东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衡阳市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祁东县四明山林场、执行担保人祁东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4民终10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执行担保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质量保证金共计1,747,742.07元(其中执行担保人担保金额尚有656,128.07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51,108元(含保全费)及执行费。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2022年4月15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衡阳市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2年4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祁东县四明山林场、执行担保人祁东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执行担保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22年4月2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和传统财产查控,**被执行人、执行担保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证券、车辆、金融理财等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对已查封的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即位于祁东县竹苑路四明山棚改小区的房屋及车库进行网络询价,并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于2022年4月25日对上述查封的两套房屋及车库裁定拍卖,经过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二次流拍。2022年8月5日,本院对上述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依法裁定按照第二次流拍价492,600元/一套进行变卖。但到期后,仍然无人购买。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执行担保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衡阳市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院的执行情况及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因申请执行人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祁东县四明山林场、执行担保人祁东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对本案拟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作出了说明。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10月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祁东县四明山林场应支付工程款、质量保证金共计1,747,742.07元(其中执行担保人祁东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担保金额尚有656,128.07元)及逾期利息(按总价款4,172,614元计息),并承担诉讼费51,108元(含保全费)及执行费19,877元。在之前执行中,已经执行到位2,424,871.93元总价款。在本次执行中,经对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即位于祁东县竹苑路四明山棚改小区的房屋及车库拍卖、变卖,上述不动产均无人购买。在此情形下,申请执行人衡阳市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按照变卖价492,600元/一套的单价接受以物抵债,在扣除两套房屋的辅助拍卖费用5000元后,本次执行到位980,200元总价款。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祁东县四明山林场、执行担保人祁东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