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衡阳市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祁东县四明山林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426执恢134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衡阳市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全中意,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男。 被执行人:祁东县四明山林场。 法定代表人:**,场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男。 执行担保人:祁东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衡阳市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祁东县四明山林场、执行担保人祁东县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执行担保人支付下欠申请执行人的工程款、质量保证金共计1,747,742.07元(其中执行担保人担保金额尚有656,128.07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51,108元(含保全费)及执行费。由于被执行人、执行担保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在本案中提供的担保财产即位于祁东县竹苑路四明山棚改小区的房屋及车库,后经过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予以拍卖、变卖,均无人购买而流拍。在此情形下,申请执行人衡阳市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对上述两套房房屋及配套车库按照变卖价492,600元/一套接受以物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祁东县四明山林场位于祁东县竹苑路四明山棚改小区房屋及车库的查封; 将被执行人祁东县四明山林场位于祁东县竹苑路四明山棚改小区的房屋及车库作价492,600元/一套共计985,200元,在扣除辅拍费5000元后交付申请执行人衡阳市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抵偿980,200元。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申请人衡阳市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申请人衡阳市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