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衡阳市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426民初972号 原告:**,男,1965年5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 被告:衡阳市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为衡阳市石鼓区。 法定代表人:全中意,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衡阳市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