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426民初972号
原告:**,男,1965年5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
被告:衡阳市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为衡阳市石鼓区。
法定代表人:全中意,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衡阳市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