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81民初10131号
原告四川权通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北京工程局)、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北京工程局第五公司)、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上海局)、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徐州铁路枢纽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中铁上海局徐铁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连徐铁路站前工程项目劳务分包引发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的规定,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由工程所在地的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陆科研
书记员 刘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