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雁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首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0406执保90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湖南首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2023)湘0406民初778号民事裁定书,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已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华融湘江银行账户一个,实际控制金额535189.82元(冻结期限为1年,自2023年5月9日起至2024年5月8日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案按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