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长沙市湘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沙臻达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民初7423号
申请人:湖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长湖街35号博达花苑三楼B座。
法定代表人:李雨来。
被申请人:长沙市湘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正兴路118号荷塘月色庄园牛津区1栋313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江滨东大道108号福建留学人员创业园408A(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增。
被申请人: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正兴路118号荷塘月色庄园牛津区1栋413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星发路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湖南**建设有限公司诉长沙市湘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沙臻达***实业有限公司、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后,申请人湖南**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对被申请人长沙市湘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或其名下价值1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湖南**建设有限公司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购买了100万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该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市湘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蒋 晖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