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7民初1420号
原告:北京勇利伟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中卫世纪城3号楼2层3-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7560447249。
法定代表人:刘学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殿江,北京策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村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金伟(***之夫),1976年5月23日出生,北京市平谷区×村民。
原告北京勇利伟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勇利伟业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
本院在开庭审理前发现,原告勇利伟业公司与被告***均不服北京市平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平劳人仲字[2022]第606号裁决书,被告***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勇利伟业公司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据此,本院对后起诉的案件勇利伟业公司诉***劳动争议一案,做出终结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北京勇利伟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元,不予退还。
审 判 员 万**宏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丁兆刚
书 记 员 张亭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