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408执1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一玖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钊。
被执行人:***。
本院在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一玖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2月5日立案执行。
2020年2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2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保险信息。但本院总对总网络查询并未查询到其他财产。
本院执行人员前往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衡阳市高新区延安路29号人大家属房B栋301室房屋、衡阳市蒸湘区延安路29号人大家属楼C栋133室房屋,两套房屋上均有抵押权设立且有其他法院查封,客观上无法处置。前往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信息和公积金信息,并未有相关信息。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让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
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申请执行人债权全部未受偿。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凌云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凌华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