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4执29号
申请执行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蒸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一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华华新开发区白云路34号(金星小区6-7栋)。
法定代表人:*金钊,该公司经理。
***与湖南一玖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衡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衡市劳人仲委(2018)第7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国运于2019年1月4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国运于2019年1月22日以其与被执行人湖南一玖建设有限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衡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衡市劳人仲委(2018)第73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两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肖剑星
审判员*林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