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623财保11号
申请人:***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宽沟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师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甘肃华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甘肃华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甘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东关街荣华东路。
法定代表人:蔡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甘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640000元金额的款项,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甘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在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北关支行的账户(账号:×××)内存款64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720元,由申请人***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白斌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杨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