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623民初3434号
原告:***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宽沟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师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甘肃华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1,甘肃华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东关街荣华东路。
法定代表人:蔡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现住甘肃省永登县。
原告***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18元,减半收取4959元,由原告***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艳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立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