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博创智联科贸有限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与甘肃博创智联科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甘06民终4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
负责人赵永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世宏,甘肃姜学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平,该公司集团客户事业部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博创智联科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金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培席,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万杰,凉州区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甘肃博创智联科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凉民初字4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被上诉人甘肃博创智联科贸有限公司一审中提交证据,本案所涉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院内、民族街营业厅、雷海路营业厅、苏宁营业厅、北关华盛营业厅监控设备工程,时间为2014年1月,甘肃武威通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电视墙、监控设备工程时间为2014年9月,一审认定2013年6月,甘肃博创智联科贸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就上述两项工程达成口头协议,证据不足。甘肃武威通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电视墙、监控设备工程,属甘肃博创智联科贸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之间的分包关系,还是与甘肃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的分包关系,直接影响本案的正确处理,且甘肃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本案审理有直接利害关系,应作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查清以上事实后再确定涉案工程款的给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凉州区人民法院(2015)凉民初字43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凉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武威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1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周小鹰
审 判 员  杨文龙
代理审判员  陈 静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韩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