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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902民初6157号 原告:***,男,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原告:***,男,199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原告:***,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原告:***,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原告:***,男,197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原告:***,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原告:***,男,199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原告:***,男,196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原告:***,男,195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原告:***,男,197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闳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文体路6号中天国际商务办公中心B座5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MA74UTF01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誉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慈利县。(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 原告***、***、***、***、***、***、***、***、***、***与被告甘肃闳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