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峻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嘉峪关嘉新恒建材经销部与甘肃峻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271民初1183号

原告:嘉峪关***建材经销部,经营场所嘉峪关市嘉东工业园区恒宇环保节能建材公司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20200MA72AH379B。

经营者:王怀志,男,198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高台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男,该经销部员工。

被告:甘肃峻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明珠东路明珠花园1A栋商铺468-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3161327637。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嘉峪关***建材经销部与被告甘肃峻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嘉峪关***建材经销部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峪关***建材经销部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嘉峪关***建材经销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179元,减半收取计2589.50元,由嘉峪关***建材经销部负担。

审 判 员 陈永庆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万 霞

书 记 员 李牧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