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峻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嘉峪关耐诚建筑材料店、甘肃峻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271民初1184号
原告:嘉峪关耐诚建筑材料店,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经营者:李其兴,男,1986年8月12日出生,住甘肃省高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鼎海,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甘肃峻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明珠东路明珠花园1A栋商铺468-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朱永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嘉峪关耐诚建筑材料店(以下简称耐诚材料店)与被告甘肃峻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原告耐诚材料店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耐诚材料店的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嘉峪关耐诚建筑材料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6633元,减半收取计3316.5元,由嘉峪关耐诚建筑材料店负担。
审 判 员  王 挺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娜娜
书 记 员  王丹丹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