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271执1630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5年11月4日出生,现住嘉峪关市。
被执行人:甘肃峻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明珠东路明珠花园1A栋商铺468-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3161327637。
法定代表人:朱永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甘肃峻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依据嘉峪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嘉劳人仲案字[2020]0135号仲裁裁决书,被执行人甘肃峻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各项补助和费用共计265981.21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甘肃峻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书已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递交撤案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甘0271执16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建忠
审 判 员 赵学智
审 判 员 石玉成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闫 荣
书 记 员 李 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