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财保3号
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143075654,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张旭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玉,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洁,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贵州恒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2356334140Q,住所地贵州省兴仁市工业园区瓦窑寨标准厂房。
法定代表人:杨德才。
被申请人:贵州东湖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码91522322587261903D,住所地贵州省兴仁市经济开发区办公大楼A栋10层。
法定代表人:杨玖。
被申请人:贵州金凤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2584113665B,住所地贵州省兴仁市工业园区瓦窑寨标准厂房栋8楼。
法定代表人:欧阳传宗。
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恒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贵州东湖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贵州金凤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在审查期间,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该诉前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前保全申请,无规避法律和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
公司撤回此次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杨晓智
审判员 林 明
审判员 贺 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杨中华
书记员李飞